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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紧急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度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06-11-01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全院各单位:

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紧急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度(试行)》已经珞珈学院临时党委2006年第一次会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

武汉大学珞珈学院临时党委

(代章)

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

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紧急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度

(试 行)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,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,落实学院紧急信息报送制度,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、武汉大学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。

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

学院紧急信息报送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、学院设置的各个部门、各个岗位的紧急信息报送责任人员。

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

1.对违反学院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而造成不良影响、事故或经济损失者,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行政处理、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。

行政处理为:调离岗位、解除聘任

行政处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降级、撤职、留用察看、辞退

经济处罚为:赔款、罚款、扣发工资、扣除岗位津贴。

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2.视责任性质,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、间接责任追究、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。

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

1.部门自我追究:对照学院紧急信息报送制度,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,发现问题,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,报学院备案。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,报学院逐级予以追究。

2.学院追究

(1)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,视责任范围大小、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。

(2)对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,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、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。

第五条 责任追究认定权限

1.属批评教育、行政处理、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,由各部门研究处理。

2.属行政处理、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,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监督

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,在追究的过程中,学院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通报。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,有权向院长、工会反映,院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,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。

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